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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术青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术青,刘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2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庆寿,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付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术青,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刘术中,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术青、刘术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制作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44836.2元、利息23557元、诉讼费12272元、执行费1108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844836.2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2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术青、刘术中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683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4836.2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2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