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玉刚与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刚,郑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杜玉刚,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永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刚与被告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振全审 判 员 阿力玛人民陪审员 沈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