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邓文生、刘金凤等与王桂伍、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生,刘金凤,王桂伍,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49号原告邓文生。原告刘金凤。被告王桂伍。被告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省山,经理。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