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寿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37-1号原告刘春海,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毛立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新,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2095716991C。法定代表人彭敏,总经理。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7105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789784-1。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被告寿仲良,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寿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10000元,并以担保人李宝贵、卢伟、苏玉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原告刘春海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宝贵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鼎盛步行街北A楼2单元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卢伟名下的位于三河市102国道北侧昶友房地产东侧紫竹湾住宅小区A座1单元1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房产一套。三、查封担保人苏玉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102国道北侧昶友房地产东侧紫竹湾住宅小区B座2单元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