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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468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8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肖海军,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海燕,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海军、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乙、一女李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大大小小的争吵不断,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对,甚至一言不合就对原告拳脚相加,还曾因小事就怒打原告父亲至其受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极少问及原告的生活,原、被告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特别是女儿李某丙出生后,原告尚在哺乳期,被告即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于一双儿女,被告一直都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从未照顾过儿女的生活。为了有利于儿女的健康成长,李某乙、李某丙应由原告抚养。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某乙、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1500元,直至李某乙、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认为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从庭前会议到今天开庭为止,被告没有为挽救婚姻作出努力。原告经过考虑,确实发现双方不再有任何的共同语言,双方的感情已不可能再挽回,所以原告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甲辩称:一、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1、被告与原告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与原告是200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经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后于2001年开始谈恋爱,××××年××月结婚。从相识、相知到结婚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的“马拉松”恋情。婚后,虽然长期分居两地,但双方均能保持不断地电话热线联系和定期、不定期的相互探望。回顾双方从谈恋爱到结婚以及婚后生活的全过程,我认为,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婚前彼此是相互了解的,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正因如此,才有婚生子李某乙和婚生女李某丙的出生。近两年来,随着李某乙的渐渐长大和李某丙出生,被告与原告均自觉不自觉地将感情的重心转移到两个孩子身上,加上原告地早出晚归(早晨8点多出门、到晚上23点后回家),缺乏沟通交流的机会和时间等原因,导致双方相互沟通和交流日益减少,夫妻感情逐步淡化,直至进入了较长时间的“冷战期”。尽管如此,被告却始终认为双方的婚姻并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并非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原、被告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相反,原告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将被告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倒是一种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不当行为。当然,这是原告的权利,被告不理解也只能慢慢理解。在被告看来,双方感情生活中当前出现的隔阂和矛盾是一种普遍的婚姻现象,符合“爱情保鲜七年之痒”的规律之说,中国的无数家庭都有相同的经历。实践证明,这是可以通过调解和坦诚相见的沟通解决的。事实和理由:(1)目前,双方不仅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而且对一些必须面对的问题还是有交流的(比如孩子的教育管理等),只不过带着一种不够和谐的情绪和因素罢了;(2)对事关家庭生活中必须开展的一些活动(比如孩子的生日、节假日带孩子出去游玩、夫妻双方过生日等),双方还是能够尽可能参加并互相配合的;(3)双方都不当孩子的面或背后讲对方的坏话或不是,以维护家长的威信。2、双方都喜欢和疼爱孩子,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2013年以前,被告一直在部队服役,由于部队的特殊性,加上作战部队重大演练活动多,训练任务重、管理严格正规,且部队驻地在广东惠州,距家较远的实际困难,不容许被告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家庭和小孩。为弥补这一缺憾,被告除与原告保持经常性的电话联系,嘘寒问暖外,每月都坚持利用工作间隙,请假回广州看望原告及孩子们,逢年过节也常请原告及其家人(包括岳父母在内)到部队观光和休假。与此同时,在深圳打工的被告母亲也每月都利用休息时间到广州看望孩子们,多次亲自或托人从香港购买婴儿奶粉(2014年一年就购买了36罐美素佳儿奶粉)给孩子们购买玩具、衣服和鞋袜。被告父母考虑到原告母亲身体不好以及被告的工资除去房贷和日常开销外已无力承担其他经济开销的实际情况,从李某乙10个月大时开始出钱雇保姆分担家务,从其2岁起支付入托儿所的费用。为更好的照顾子女和家庭,减轻被告父亲带两个孩子的负荷,2013年底,被告谢绝了部队首长的一再挽留,放弃了部队的实权岗位和较好的发展前景,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转业进广州。从此,被告既当爹又当妈,成为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奶爸,很快就能够娴熟的给孩子把尿、换尿布、洗澡、冲、喂奶、哄孩子睡觉、带孩子玩耍和做家务等一系列居家的技能。在此期间,被告还必须全力以赴备考军转干部入职国家公务员考试,努力学习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识。近两年来,被告除了上班和利用晚上把孩子哄睡后的空隙时间学习外,其余的时间都几乎给了两个孩子,为此,牺牲了自己大量的社交、娱乐、兴趣爱好等个人时间,从而,较好地保证了学习、考试、工作和照顾家庭都得以兼顾,尤其是与孩子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此,被告的体重也减轻了30斤,毫不谦虚的说,为了两个孩子,被告做到了尽心尽力尽责,对此,在被告居住小区的很多人都有目共睹。相反,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一年四季几乎每天都是早上8点多出门,晚上至少11点才回家,有时甚至更晚,双休日也经常加班,有时还要出差外地,几乎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和家庭。2014年以来,原告拖过几次地、抹过几次家具、洗过几次孩子衣服、鞋子、辅导过几次孩子的学前教育,尽管如此,原告仍在起诉状中诽谤诬蔑被告“一直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未照顾过儿女的生活”真不知此话从何说起,有何依据?3、儿女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幸福港湾,父母是孩子的保护神和启蒙老师,无数铁的事实证明,父母一旦离异成为单亲家庭,将会给双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和危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4、起诉状中所言其他事实和理由也并非属实。(1)关于婚后原、被告大大小小争吵不断,且被告性情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还曾因小事怒打原告父亲致其受伤问题。被告和原告在结婚后的前几年,应该说是相亲相爱、感情也是很好,但近两年来,同其他家庭一样,为一些家庭琐事(大多是围绕孩子的问题)也偶有争吵,由于被告出身军人家庭,从小在部队大院长大,高中毕业后又考入军队院校,毕业后到部队服役至2014年初转业,受部队环境的影响和氛围,形成了性格豪爽,说话大嗓门的特点,但并非性格暴躁,更不存在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的行为,对此,原告可能不够理解,也不太容易接受,今后我尽量注意和改正。从谈恋爱以来,被告跟原告发生肢体冲突一共有两次,且每次都是原告先动手,被告只是做了象征性的必要还击。对于原告声称“还曾因小事怒打原告父亲致其受伤”一事更是子虚乌有。(2)关于“原告尚在哺乳期被告即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问题”。原告的说法不属实,是故意曲解。(3)关于“婚姻期间、被告极少问及原告生活,原被告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问题。对于前一句话,被告的回答是“基本属实,但问题是由双方共同造成的。反思近两年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不够和谐融洽的经历,被告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双方独生子女的特性造成了我们都要强任性,不愿意遇事高姿态、低架子的个性。二是受工作特点、环境压力等因素影响,相互间缺少主动及时沟通交流。三是孩子的教育管理问题上观念不一致,如被告认为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应该逐步学些必需的知识,自然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要求更加严格,而原告则认为家长应让孩子尽情玩耍,保持他的自然本性,顺其自然,想学什么就学什么,不想学什么就不要学,相对而言,在管理教育上要娇惯,依着孩子的时候比较多。第三个问题也是造成我们双方扯皮的主要原因,如果说近两年来,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硬要区分责任的话,被告认为伤害是双方的,责任是共同的。但作为男人,出现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状况,被告还是应当多担待一些,既然目前问题已经出了,过去的就让它过去,让双方重归于好、同舟共济、为两个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二、被告同意支付此次诉讼费。虽然原告此次提出起诉离婚,事前并未告知被告,事后也没有跟被告提及过,深深地伤害了被告的感情,但本着对两个孩子健康幸福成长有利的原则,被告仍然同意支付此次诉讼费。综上,原告与被告闹离婚只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大多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被告相信,只要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原告与被告的“疙瘩”,帮助原告与被告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认为:1、2015年11月25日庭前调解以来,被告作出了大量的工作,主动联系原告,原告也与被告进行了沟通,共计三次;2、被告请了有多年婚姻调解工作经验的大姐分别做被告和原告的思想工作,据了解大姐与原告进行了两次沟通,并也已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12月以来由于被告工作的原因,进行了12天封闭式工作,导致了被告与原告沟通时间不够,但是被告相信通过进一步的努力,与原告的矛盾可以化解;3、关于原告提出的房产,被告认为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当时被告父母出资份额较多。原告曾经主动提出把被告父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被告母亲没有同意,所以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可以修复,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同意分割该房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左右在读大学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沟通不畅等问题引发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后,对于随着子女出生而带来的家务增多,个人空间的失去以及工作与家庭的矛盾,以及双方交流不畅等问题的出现,双方没有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当矛盾出现时,均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也没有从对方角度为对方思考,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继续培养,更没有意识到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以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的意见分析,双方生育了两名子女,争执问题又多为生活琐事,观念不合等,并没有较大矛盾。因此以双方的婚姻基础来看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摒除离念,更多关心对方和家庭,做到多包容、多信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并有和好的可能。婚姻是一门既简单而又高深的学问,需要一辈子的学习、经营,婚姻更多的是包容与忍让。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坦诚相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