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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群与吕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吕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王群,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村民。被告吕雄,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诉被告吕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群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