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20号原告顾某某,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庞 鑫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