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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付贵旺与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贤县二塘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贵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贤县二塘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付贵旺,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江西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3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74941-7。法定代表人:周久红,系该联社的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光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857422。被告:进贤县二塘信用社���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民和路518号。负责人:罗敏,系该社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贵旺诉被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贤县二塘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贵旺2016年1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二塘信用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贵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贵旺撤回对被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贤县二塘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付贵旺承担。审判员  余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