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吕甲与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吕甲,男,192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甲,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乙,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丙,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丁,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甲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吕甲10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