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梨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吕甲与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吕甲,男,192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甲,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乙,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丙,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吕某丁,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甲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吕甲10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