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东阿农村商业银行与东阿县润昌富民蔬菜种植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润昌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赵云浩,庞秋荣,赵传国,司树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理事长。被告:东阿县润昌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云浩,经理。被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国,经理。被告:赵云浩,男,汉族。被告:庞秋荣,女,汉族。被告:赵传国,男,汉族。被告:司树勇,男,汉族。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润昌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赵云浩、庞秋荣、赵传国、司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曹小伟人民陪审员 张 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