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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30号原告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698号12楼。法定代表人钱来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关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333号丹桂花园物业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朱钟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勇,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依原告申请,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1200000元内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关琪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预拌砂浆,以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47824.19元,并约定分期付款等内容。后被告于2015年9月17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及违约金、利息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7824.19元,违约金305451.63元,利息119336.50元,共计1172612.32元。庭审中,因被告辩称在原告处的80000元押金应当予以扣除,且违约金及利息明显过高,故原告自愿变更诉请为:被告支付货款667824.19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合计174139.28元(以未付货款从逾期之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1、尚欠原告货款747824.19元属实,但砂浆桶的押金8万元应当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同意支付剩余货款667824.19元。2、违约金及利息不应当支付,之前双方法定代表人已经协商一致,只要支付货款本金即可。若原告坚持主张违约金及利息,则违约金及利息也明显过高,已经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故最多只同意支付所欠货款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各八份,入账通知书五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未付货款从逾期之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为43534.8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中虽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标准已经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被告关于违约金及利息过高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结合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按照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以未付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为标准的三倍确定。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部分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价款667824.19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30604.46元,合计798428.65元。二、驳回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10元,由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92元,由杭州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2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