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7381567-4。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悦豪酒店六楼B01-03.组织机构代码证69840010-1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秦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违约金按30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300元,由被告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355066元、违约金477337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620元、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为56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8903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