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商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邵科标与姜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科标,姜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258号原告:邵科标。委托代理人:张筱娜,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科标与被告姜晓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科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科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邵科标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