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丰禾小区。法定代表人司玉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奎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九物业公司)诉被告杨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奎强系丰禾小区19号楼5单元402室业主,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及采暖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丰禾小区全体业主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采暖费5587.4元、生活垃圾费186元、物业管理费1097.4元,地下室电费及养护费133.3元,合计7004.1元。被告杨奎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期限届满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汇九物业公司从2005年开始为丰禾小区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杨奎强作为该小区19号楼5单元402室业主,从2007年起长期无故欠交采暖费5587.4元、生活垃圾费186元、物业管理费1097.4元,地下室电费及养护费133.3元,合计7004.1元。经原告催要至今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关于对丰禾小区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明》,被告欠费明细单,原告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汇九物业公司对丰禾小区项目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至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杨奎强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向原告交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现因被告长期拒交采暖费及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相关费用,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杨奎强向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097.4元、生活垃圾费186元、采暖费5587.4元,地下室电费及养护费133.3元,合计700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一平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宋宝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