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梅照晓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梅**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龙港镇上南村驶往龙港镇龙翔路方向,至当日0时50分许途经龙港镇龙翔路与建新路交叉路口处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梅**拒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深度醉酒后驾驶汽车,且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梅**在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