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家楠与李守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楠,李守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59号原告吴家楠,男,1983年4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被告李守义,男,1988年10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原告吴家楠诉被告李守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楠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楠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家楠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