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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家楠与李守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楠,李守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59号原告吴家楠,男,1983年4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被告李守义,男,1988年10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原告吴家楠诉被告李守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楠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楠撤回对被告李守义的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家楠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