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韩福初与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初,李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84号原告:韩福初,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初诉被告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韩福初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