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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韩福初与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初,李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84号原告:韩福初,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初诉被告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韩福初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