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7号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江学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焕南,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熊世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3.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3.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190**和川C186**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