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范文汉与叶小华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汉,叶小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范文汉被告叶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汉与被告叶小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汉于2015年12月28日以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文汉以与被告叶小华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文汉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