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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马舒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7号原告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舒建。被告杭州阿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潺。被告马舒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马舒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马舒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佛山市飞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