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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作传申请执行临武县金江镇如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作传,临武县金江镇如意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周作传,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临武县金江镇如意煤矿,住所地临武县金江镇木冲村。负责人蒋中心,系该矿矿长。关于周作传申请执行临武县金江镇如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玖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9591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与另案(临劳仲案〔2015〕第8号仲裁裁决书)两案合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叁万柒仟元整,现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