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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原告: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