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兵,李晓艳,陈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5楼)。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波,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北路特1号长城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被申请人: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被申请人:陈海兵。被申请人:李晓艳。被申请人:陈海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兵、李晓艳、陈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兵、李晓艳、陈海华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932,517.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兵、李晓艳、陈海华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932,517.8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