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廖宇与李稀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宇,李稀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宇,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传枝,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稀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邓先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宇为与被上诉人李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稀真一审时提交的证据,2014年2月11日,李稀真曾转款292500元至案外人陈某账户内,李稀真称该款系其代廖宇转交给陈某的借款。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廖宇将借款30万元交付给李稀真的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李稀真在未收到款项前即转账给陈某,不合情理。同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廖宇提交其与李稀真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李稀真对该对话记录予以认可,这些记录显示廖宇多次向李稀真追讨款项,李稀真回复时并未提及借款人为陈某,仅表示会尽快转钱。从以上情况来看,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李稀真的可能性较大。但同时李稀真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且其称廖宇曾与陈某签订过借款合同,其仅为居间人,并申请请求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从这一角度看,亦存在实际借款人为陈某的可能性。由以上分析可见,本案实际借款人是否为被上诉人李稀真,需在追加陈某为本案第三人的前提下,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予以分辨确定。原审法院未对陈某在本案借款中的作用进行查明,甚至在李稀真申请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也未向陈某询问情况,导致本案重大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发回重审,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追加陈某为本案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本院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