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文泽与张宽、张军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泽,张宽,张军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朱文泽。委托代理人:祁琦,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宽。被告:张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泽与被告张宽、张军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