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文泽与张宽、张军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泽,张宽,张军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朱文泽。委托代理人:祁琦,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宽。被告:张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泽与被告张宽、张军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