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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牧运继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5号罪犯牧运继,男,汉族,1993年4月1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牧运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牧运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牧运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牧运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牧运继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