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志云与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云,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叶志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里叶村。法定代表人陈丽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云与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志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志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云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叶志云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