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秀芬、张凌霞、任治珍与高清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芬,张凌霞,任治珍,高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邓秀芬。申请执行人张凌霞。申请执行人任治珍。被执行人高清海。申请执行人邓秀芬、张凌霞、任治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清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赔偿款5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尚处于交通肇事罪缓刑期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