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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余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郝某,居民。被告余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余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振宇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和,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现在已经分居两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余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余某的户籍地以及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被告余某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健康路45号。上述事实,有被告余某提交的其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余某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辖区,本案应由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余某提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