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钟立川犯贪污罪、犯行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立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钟立川,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立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钟立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钟立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罪犯钟立川已于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对其不适宜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立川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人民陪审员 江正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范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