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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8号罪犯李超,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0年5月31日以(2000)闽刑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李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八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