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淑英与王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王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孙淑英,女,汉族。被告:王国静,女,成年人,镇赉县苗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诉被告王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5元,由原告孙淑英负担。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