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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丹红、王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缪丹红。被执行人:王琰。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丹红、王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被执行人缪丹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9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6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王琰负连带责任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丹红、王琰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缪丹红、王琰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缪丹红、王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缪丹红、王琰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缪丹红、王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柯澄川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