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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冯琳与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尧异云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冯琳,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XX。经营者:尧腾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尧异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尧异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政,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尧异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保全费1540元,合计3719元,由原告冯琳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