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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福祥,马云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祥,马云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于福祥,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于永生,现住榆树市。系原告之子。被告马云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福祥诉被告马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