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封锡环申请马宗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锡环,马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封锡环,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马忠玉,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锡环与被执行人马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忠玉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通民初字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