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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一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全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一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全保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周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开健、郑新佳,均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新一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高全保。被告:高全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一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全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