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吴国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国剑,张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再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国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东升。原审上诉人吴国剑与原审被上诉人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浙金商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浙金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吴国剑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本院定于2015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审理,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吴国剑邮寄送达传票,吴国剑于2015年7月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传票。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以吴国剑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上诉人吴国剑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再审认为,吴国剑于二审确定的庭审之日的次日才收到二审送达的传票,其对未能按期到庭应诉并不存在过错。本院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以吴国剑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上诉人吴国剑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