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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树光与郭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光,郭金生,李朝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梁树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213。委托代理人徐耀球。委托代理人蔡金清。被告郭金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7。第三人李朝科,男,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8434。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光诉被告郭金生、第三人李朝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树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绍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