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助力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西山村驶往仙降街道仙降村方向。20时许,途径仙降街道项岙新村桥头前地段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经鉴定,其驾驶的车辆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翁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频资料(光盘),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