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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7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文清与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清,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71民初1号原告:刘文清,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邓胜兵,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蒋春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清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起诉金额组成中,含本院(2014)南铁中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的“房建部分”金额4250988元及该金额相应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剔除重复起诉部分,原告起诉金额不足10000000元,且涉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涂湘荣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罗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雨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