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郭录彩与尹放心、高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录彩,尹放心,高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郭录彩,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尹放心,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高月梅,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申请执行人郭录彩与被执行人尹放心、高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做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录彩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案件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高月梅于2016年1月30日交付案件款20000元,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0月30日每个月交付案件款10000元,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郭录彩、高月梅一次性付完剩余的19848元,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该和解协议,博湖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2000平方米的鸡棚。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5)博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申请人执行人郭录彩对被执行人尹放心,高月梅享有129848元的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助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依 力 夏 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