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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森与赵克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瓜州县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克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73号原告杨森,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瓜州县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克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森诉被告瓜州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克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瓜州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杨森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49元,本院退还其74.5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