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20号许超平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超平,女,于广西容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2015年1月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超平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超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许超平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之二的**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前来购买壮阳药的梁某销售两颗蓝色药丸。当日18时许,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伟哥二代”等二十四种产品。经鉴定,“伟哥二代”等十六种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从梁某处扣押的两颗蓝色药丸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超平犯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超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许超平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关于“伟哥二代”等产品的定性意见及意见通知书,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商登记资料,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超平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超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超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超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蓝色药丸一颗,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陈耀辉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