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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662、006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盘锦中润特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盘锦中润特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662、00689—3号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法定代表人顾根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中润特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子蜀,经理。本院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1、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中润特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9.63元、执行费8800元。2、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中润特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9.7万元、案件受理费5385元、执行费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盘县执第00347、00502、00662、0068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五辆,车牌号码为辽LP10**、辽LP03**、辽LQ20**、辽LT88**、辽LJ54**。经查询银行、房地产、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