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廷锋与赵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锋,赵洪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5号原告李廷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岩,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廷锋与被告赵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