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廷锋与赵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锋,赵洪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5号原告李廷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岩,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廷锋与被告赵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