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廉明珠与崔朋贵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明珠,崔朋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廉明珠,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朝鲜族。被告崔朋贵,出生年月日不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明珠与被告崔朋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明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明珠因无法查找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明珠负担。审判员 宫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