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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廉明珠与崔朋贵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明珠,崔朋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廉明珠,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朝鲜族。被告崔朋贵,出生年月日不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明珠与被告崔朋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明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明珠因无法查找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明珠负担。审判员  宫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