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芝库与李春生、魏现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库,李春生,魏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芝库,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魏现花,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春生、魏现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生、魏现花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3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26.5元、执行费1587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春生、魏现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生、魏现花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363502.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