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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钟新女与张起舞、熊银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张起舞,熊银庄,熊德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钟新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起舞,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熊银庄,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熊德隆,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新女诉被告张起舞、熊银庄、熊德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2.5元,由原告钟新女负担。审判员 余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中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