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封宝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383号罪犯封宝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5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以被告人封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院又于2001年9月以被告人封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院又于2005年6月1日以被告人封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宝刑一终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4000元。2009年5月7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封宝林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封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封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封宝林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封宝林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罪犯封宝林多次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其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封宝林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宝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路